販毒者王某故意傷害致死案庭審現(xiàn)場。(檢察日報正義網(wǎng)/圖)
毒販虐童致死,一審法院判死緩,檢察院抗訴后,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2023年7月6日,最高檢對外公布了這一案例。
事發(fā)四川,販毒者王某脅迫一對小兄弟幫其販毒,哥哥11歲,弟弟8歲。長達半年時間內,王某不僅虐待、毆打二人,還強迫弟弟吸毒。2019年1月,哥哥被毆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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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檢察機關抗訴后,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決定執(zhí)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法裁定核準死刑。
兩年后,此案被最高檢作為首批刑事抗訴主題指導性案例之一公布。首批指導性案例共有5件,涵蓋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多種類型,既有輕罪抗重罪,又有無罪抗有罪等。
賠償諒解不是“必須”從輕處罰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在攀枝花市組織販賣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吸毒。
2018年六、七月,王某以贈送吸毒人員吉某貨值100元的海洛因為條件,“收養(yǎng)”了她的兩個孩子,哥哥叫安某甲(化名),弟弟叫安某乙(化名)。
之后,王某帶領兩個未成年人販毒,并在其租住房內多次強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王某等人還備有塑料管、電擊棍等工具,用于毆打、控制兩個孩子。
2019年1月22日,王某得知安某甲將團伙販毒情況告知其母吉某后,從當晚至次日凌晨,用煙頭燙,用塑料管、電擊棍等工具毆打、電擊安某甲。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積皮膚及軟組織挫傷,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fā)后,王某親屬與吉某達成協(xié)議,約定賠償10萬元,先行支付5萬元,并由吉某出具諒解書,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多次實施販賣毒品、故意傷害、容留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動,應依法從嚴懲處,特別是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王某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本應嚴懲,但考慮其賠償了被害方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之后,攀枝花市檢察院以量刑不當為由向四川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四川省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賠償”被害方損失屬于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并非從寬處罰的必要性條件。本案的“賠償”附加了被害人親屬出具諒解書、法院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兩年后才支付全款等條件,并非真誠悔罪。且被害人母親吉某是吸毒人員,僅為收取貨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棄法定撫養(yǎng)義務,并對兩個孩子的傷痕長期不聞不問、置之不理,由吉某作為諒解主體出具的諒解書,不足以產(chǎn)生從寬處罰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案侵害對象是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是法律予以特別保護的對象,犯罪對象特殊。王某的行為既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四川省高院作二審判決時,采納了抗訴意見,以故意傷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決定執(zhí)行死刑。
發(fā)布案例時,最高檢指出,賠償諒解是“可以”從輕處罰,不是“必須”從輕處罰,且適用的前提是被告人認罪、悔罪;在被害人死亡或者無法獨立表達意志的情況下,對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賠償諒解協(xié)議更要嚴格審查和全面準確把握;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必須結合犯罪事實、性質及其他情節(jié)進行綜合衡量,予以適當、準確的評價。
什么情況下適用“合理懷疑”?
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中,還有一起無罪改判無期的案例,罪犯也因販毒獲刑。
2015年12月21日,廣州市番禺區(qū)某小區(qū)附近,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在劉某車內副駕駛位的腳踏板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有效成分)1千克。劉某辯稱,自己做燕窩生意,毒品是剛下車的周某所留。周某即舉報人。
次日,劉某被刑事拘留。經(jīng)公安機關詢問,周某稱車內毒品是劉某所有,劉某讓其幫助賣掉,其下車后即報警。
廣州市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劉某提起公訴。2018年2月2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舉報前剛從車內副駕駛位離開,毒品又是從副駕駛位的腳踏板上查獲,無法排除劉某提出的毒品歸周某所有的合理辯解,一審宣判劉某無罪。
之后,廣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刑訴法第55條,對“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標準做了解釋,其中一條便是“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排除合理懷疑”。
所謂合理懷疑,是指以證據(jù)、邏輯和經(jīng)驗法則為根據(jù)的懷疑,即案件存在被告人無罪的現(xiàn)實可能性。
不過,合理懷疑并不包括一切懷疑。在此次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最高檢就指出,針對被告人的無罪辯解,要注意審查辯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與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被告人的辯解與全案證據(jù)矛盾,或者無客觀性證據(jù)印證,且與經(jīng)驗法則、邏輯法則不相符,應當認定不屬于“合理懷疑”。
在上述劉某販毒案中。廣東省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在對毒品的歸屬問題上片面采信劉某的不合理辯解,認定劉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據(jù)此宣告劉某無罪。
廣東省檢察院圍繞爭議焦點進一步補充完善了相關證據(jù):核查劉某與周某之間關系及經(jīng)濟往來情況,查清周某不具備購買1千克甲基苯丙胺的經(jīng)濟條件,且沒有陷害劉某的動機;梳理劉某的社會關系和5起毒品犯罪關聯(lián)案件,發(fā)現(xiàn)凌某等4人販賣毒品案與劉某的毒品上家均為陳某,而劉某手機在案發(fā)前的2015年12月5日至21日與陳某有28次通話記錄、26次短信息來往記錄。
2019年6月7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無期徒刑。
判決生效后,劉某約見檢察官,認罪悔罪,主動承認檢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并指認了上家陳某。2020年7月6日,陳某因販賣甲基苯丙胺22千克,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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