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7月7日訊(全媒體記者 虢燦 實習生 陸婷)7月7日上午,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6年3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謝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相關資料圖)
事故發(fā)生后肖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因謝某衣褲被卡入肖某某駕駛的轎車左前角,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2100余米。隨后,肖某某被執(zhí)勤交警截停。
經鑒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4.51mg/100ml,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肖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當事人近親屬及各界群眾等50余人參與旁聽。
責編:周洋
一審:虢燦
二審:黃娟
三審:周文博
來源:三湘都市報
關鍵詞:

營業(yè)執(zhí)照公示信息